关于建立健全区委巡察机构与区纪委区监委 机关、派驻机构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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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巡察机构与纪检监察组织的协调协作,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建立健全省委巡视机构与省纪委省监委机关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市委巡察机构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温州市洞头区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洞头区纪检监察工作“一体化”协同机制的探索实践,现就建立健全区委巡察机构与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机制 (一)征询巡察建议。根据工作计划,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向区纪委区监委派驻机构和相关科室征询巡察对象的建议,上述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出巡察建议。 (二)通报巡前情况。巡察进驻前,区纪委区监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相关纪检监察室按照政治巡察要求和职责分工,向区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相关情况,通报被巡察单位的政治生态状况、信访举报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科室负责人与巡察组负责人单独沟通,提出被巡察单位需要深入了解的重点人、重点事,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建议人选。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区纪委区监委有关领导批准,案件监督管理室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向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单位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的相关情况。巡察办可协助安排巡察组组长当面听取相关纪检监察室分管委领导的意见。 (三)定期通报情况。区纪委区监委信访室及时向巡察办通报被巡察单位信访举报情况,派驻机构、党风政风监督室及时将驻在单位日常监督情况、纠治“四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情况和阶段工作重点等提供巡察办了解掌握。巡察办协调各区委巡察组将区委书记听取巡察汇报情况的报备材料提供区纪委区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作为加强日常监督的参考。 二、建立健全人员选派机制 (一)派员参加巡察。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干部参与区委巡察工作。 (二)抽调巡察干部。根据巡察工作安排,巡察办提出抽调需要和推荐人选,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抽调。其中,纪检监察干部由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负责办理抽调手续;其他人员由巡察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抽调手续。 三、建立健全巡察期间沟通协调机制 (一)会商重要问题。巡察期间,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安排巡察组就重要问题研判、重要政策适用等向区纪委区监委有关科室进行咨询、听取科室负责人的意见;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批准,巡察办可商请区纪委区监委有关科室在调阅资料、查询信息、询问知情人等方面予以协助;经区纪委区监委领导批准,相关纪检监察室可将涉及被巡察单位的干部问题线索,提请巡察组作了解。巡察中期,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办协助安排专门会议,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区纪委区监委有关领导共同听取巡察组汇报,对巡察发现的重点问题线索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深入了解的建议或处置意见。 (二)办理提前移交。对巡察发现的被巡察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确有必要及时办理的,巡察办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区纪委区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办理。 (三)督促“立行立改”。对巡察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立行立改”建议的,巡察办及时通报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纪检监察室,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纪检监察室协同巡察组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对区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须“立行立改”的,巡察办报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相关纪检监察室处理。 四、建立健全成果运用协作机制 (一)传达会议精神。巡察办加强组织协调,请区纪委区监委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将区委领导在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通过适当形式传达给区纪委区监委机关科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作为跟进日常监督、督促整改的指导依据。 (二)移交问题线索。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巡察情况综合报告后,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及时将问题线索等书面材料及相应电子文档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分工移交相关科室、派驻机构、有关单位党组织等处置。 (三)运用巡察成果。巡察办将巡察情况报告送区纪委区监委联系委领导和派驻机构、相关科室。派驻机构及相关科室充分运用巡察移交材料,加强对政治生态的整体研判,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发挥巡察监督标本兼治作用。根据需要,巡察办协助派驻机构及相关科室查阅巡察情况报告问题底稿或协调巡察组有关人员介绍情况。 五、建立健全巡察整改监督机制 (一)改进巡察反馈。区纪委区监委有关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巡察情况反馈,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巡察组反馈活动。巡察办将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抄送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纪检监察室。 (二)完善整改约谈。约谈前,巡察办起草约谈工作建议方案,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巡察整改约谈工作的若干规定》(洞巡〔2019〕6号)执行。 (三)加强日常监督。区纪委区监委派驻机构和纪检监察室将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方案,视情派员列席有关被巡察党组织的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加强指导督导。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和后续整改情况由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室负责审核,巡察组负责把关,巡察办负责汇总、审核和反馈被巡察党组织。巡察办做好重点疑难问题、专项问题等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工作,并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室做好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的跟踪督促工作。 (四)协商疑难问题。根据上级领导交办,或者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察办召集巡察组和相关部门召开巡察整改专题协调会,对巡察整改中有关疑难事项进行研究会商,推动问题整改。区纪委区监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及纪检监察室参加专题协调会,并会同巡察组、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会议要求。 (五)强化统筹协调。巡察办要建立巡察成果运用管理台账,定期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和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区纪委区监委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室定期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抓好巡察整改落实;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督促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每月汇总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和办结问题线索相关资料通报巡察办。 (六)形成监督闭环。被巡察党组织每月末将持续整改问题进展情况报送区委巡察办、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纪检监察室,直到问题全部完成整改。组织开展巡察“回头看”、整改落实情况回访检查时,充分听取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室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通报。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日常监督职责的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纪检监察室派员参加巡察“回头看”、整改落实情况回访检查,持续强化再监督。 六、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宣传和整改公开协作机制 (一)加强巡察宣传。巡察办结合巡察进驻、反馈、整改、公开等环节,协调区纪委区监委宣教室加强对巡察工作的宣传,提升巡察工作影响力,增强群众参与度、获得感。 (二)规范整改公开。巡察办向被巡察党组织印发做好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党内通报和社会公开的方式、内 容、时限等要求,提示被巡察党组织按时报备党内通报文稿、报审向社会公开文稿及不公开事项的理由说明。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向社会公开文稿,经巡察组审核通过后,报巡察办备案。巡察办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在本地本单位官方媒体公布,并协调区纪委区监委宣教室在区纪委区监委网站同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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